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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管理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200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六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五日

六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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