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性民间组织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5-0916:42作者: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性民间组织管理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业务主管单位:
近年来,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各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积极配合,在明确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相互协调、建立和完善民间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最近一段时间,我厅在办理登记审核、年度检查和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部分民间组织在申请办理过程中涉及与业务主管单位的前置性审批方面,遇到一些突出问题,影响了登记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为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改善和加强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推动全省性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现就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全省性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现行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是指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指与其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直接相关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包括党务部门),以及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
在我省,全省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指
(一)省政府组成厅局、省政府直属机构、省政府办事机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应部门和机构。
(二)省委各工作部门、代管单位及县级以上党委的相应部门和单位。
(三)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及县级以上上述相应部门。
(四)经省委、省政府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授权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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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