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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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印制
年
月
日
西安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加强医疗保险工作管理,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用药服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均应认真贯彻执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1999]138号)《西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市人社发[2016]93号)等相关规定,并作为该协议的依据。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宣传、解读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及配套文件;
2、对乙方从事医疗保险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3、按月清算医疗保险刷卡费用,并按2%的比例扣除医疗保险服务质量保证金;
4、按照规定对乙方进行协议管理,以年度考核、日常巡查、
专项检查、投诉调查、不定期随机抽查、委托第三方监管等多种方式对乙方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
5、监督稽核小组按照规定由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组成,检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履行医疗保险监督管理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6、对乙方配合甲方监督稽核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数据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7、依据本协议和国家相关规定对乙方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8、协助乙方处理有关医疗保险其它事宜。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2、经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品种数应占其经营品种总数的60%以上;
3、工作人员中至少有1名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且在职在岗的专业人员,对所经营药品质量全权负责,对患者购药进行指导;
4、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5、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售药服务制度及流程,参保人员购药时应认真核验西安市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
6、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建立单独的财务核算制度;对参保人员购买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实行分类管理;
7、在显要位置悬挂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公布社会保险经办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
8、为参保人员外配处方药时,药师必须对参保人员所持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予以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字后配药。处方需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9、售药服务中应拒绝参保人员使用西安市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购买不符合刷卡出售的商品;
10、指定专人负责医疗保险信息管理,明确专职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合理设置信息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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