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的学习内容及心得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99年5月联合印发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开始了法制化的进程,使我们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考核有了法律依据,走出了经济责任审计法制化的重要一步。国有企业是我国的经济命脉,如何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进行考核,有效地监督和约束领导人员的经济行为是我们长期以来研究的重点。国有企业领导者有着双重的身份,一方面作为国有资产的受托人,有责任保证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另一方面,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对其任职期间所在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负有责任。所以,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范畴成为科学评价领导人员的基础。如何确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畴应首先从它的基本概念入手。
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承包人在任期内或承包期内应负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分清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兑现承包合同等提供参考依据。
审计的范围是审计客体的外延,就是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一般的审计监督活动,它是通过审计被审计单位,在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作出评价的同时,对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经济责任作出评价。因此,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是被审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从目前我国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来看,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如下:
1.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
从目前正式开展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的情况看,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主要有:省、地级市、县三级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以及乡、镇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国务院部门,接受审计的领导干部一般为部、委直属事业的主要负责人。按照《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规定,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乡、民族乡、镇的党委、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
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国有资产的其他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则必须是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据此,目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离任审计是审计人员托管理资财的运用及其效果所负责任进行的监督、评价活动。其理论根据为:审计是因两权分离后受托经济责任的产生而产生的,归根到底审计就是审查资财管理者对资财所有者应履行的经济责任。现代审计中的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是离任审计的两种表现形式。前者审查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后者审查资金运动的效果和效率情况。
按照审计的内容,可以将经济责任审计分为目标经济责任审计和破产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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