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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经济普查工作管理,确保经济普查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一)普查指导员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经普办主任负责召集;会议主要听取一周工作进展情况,安排布置下一周具体工作,研究涉及辖区经普工作的重点、难点工作;如遇重大、紧急问题,可临时召开会议。

(二)一般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由经普办主任负责召集;会议主要研究辖区经普工作中的具体工作,细化、落实经普办主任的安排部署。

(三)会议原则。坚持“精简会议、狠抓落实”的原则,能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解决的问题,一般不上会研究;确需上会研究的,需报经普办主任同意。

(四)会务工作。由经普办负责组织。

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逐级上报、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二)报告的内容。包括工作目标任务,阶段性工作目标和会议议定事项的完成情况;按规定需向经普办报告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等。

(三)报告的方式。采取书面报告和口头报告相结合的方式,以口头报告为主;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经普办书面报告;紧急事项和突发事件要立即以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向经普办领导报告。

三、日常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统一领导,团结协作、形成合力,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未完,全文共1707字,当前显示55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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