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仁主席在江苏省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进一
步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
苏府发„2008‟33号
各省辖市政府法制办(局)、工商联,各仲裁委: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意见》(国法„2005‟3号文)和2007年国务院法制办与全国工商联共同召开的“非公有制经济仲裁工作座谈会”精神,充分发挥仲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依法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就在我省非公有制企业中深入宣传和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开展非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的重要性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做好非
公有制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非公
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工商联组织作用、发挥仲裁服务作用的重要举措,
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仲裁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具有专家裁决、一裁终局、
不公开进行、高效灵活、成本低廉等优势,非公企业选择仲裁方式解
决民商事纠纷,对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具
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工商联及各仲裁委员会要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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