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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缺陷性与“执行难”

文章标题:浅论执行难的持久性

执行难是法院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同时也已经是一个社会问题了。对此社会不理解,以至于频频对法院进行责难。为了解决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想了很多办法,下了很大的力气。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与中国法院网又再次向社会急寻良药妙方,立志要在执行难上彻底打一个翻身仗。

执行难能在短时间内解

决好吗。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执行难这个问题在短时间内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我们必须做好持久战的思想准备。

为什么这样说呢。,首先还是让我们来简略的回顾一下历史,并对我们的经济改革作一个简单的总结吧。

改革开放应该是从1978年开始的吧,在这以前我们的经济应该说是纯正的计划经济体制。那时我们的生活是吃、穿、住、行按计划执行,我们的生产也是产、供、销按计划进行,也就是说我们那个时候是一个计划时代,什么都是按照国家计划进行的。我们的矛盾和纠纷也是通过党和政府协调解决,人与人、企业与企业之间基本上不存在经济纠纷。

改革开放后,我们的经济从农村的责任田到企业的承包制,然后又从计划经济走向今天的市场经济。在这20余年的改革过程,我们的经济应该说是在曲折中前进,在混乱中发展的,也就是说我们的经济是“摸着石头过河”走过来的。

也正是由于上述特殊的发展历程,我们的经济在改革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产生了很多的经济纠纷。这些问题和纠纷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绝大部分又被推向了法院。也就说改革的后遗症,有相当一部分问题被法院承担了。而这些问题和纠纷一般都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解决起来都具有很大的难度。有些债权债务在诉讼到法院以前就已经是死帐、呆帐,债权债务根本无法得到履行。而有些可能得到履行的债务,也由于企业经营困难或改制,以及部门、地方保护和当事人法治意识的低下等原因而难以得到执行。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方,这些问题反映的更为突出。而且这些问题一旦强行处理起来,也存在一定的政治风险。

所以,执行难其实质上就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遗留下来的一些经济难题。这个问题在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以及我们的社会秩序还未完善和建立之前,它将还要持续一个时期,它绝对不会随着人的主观意愿而在短期内得到解决。它只能随着我们制度的建立和健全,而逐渐的得到化解。

笔者认为,执行难这个问题的化解必须要有一个过程,它必须经过形成时期——转变时期——正常时期这么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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