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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的对策

四、针对上述问题的对策

——从日美徳的成功经验中获得的启发

1.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法律法规

1)重新确立基本法

我国当前管理城市垃圾的基本法是2005年实施的《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编订时间较早,将垃圾定性为危害品,重心在城市垃圾的末端处理上,因此并不完全适用于现在所提倡的循环经济和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2008年颁布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综合考虑了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绿色产业的发展、循环经济、低碳清洁生产等诸多内容,此外,该部法律树立了源头治理的理念,这与我国之前的相关法律有了很大的不同,可以说从法律的层面上肯定了“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原则。事实上,这部法律的内涵和宗旨与生态文明建设中垃圾处理的原则是不谋而合、相得益彰的,因此,可以尝试以该部法律作为我国城市垃圾处理的基本法律。此外,应该在此法的领导之下,制定和修改有关的法律法规,形成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主导,各种配套法律法规为辅助的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垃圾处理法律体系。

2)颁布综合性法律

综合性法律主要作用是承接上下层的相关法律法规,向上衔接基本法,进一步细化基本法的指导性条款,缩小法律的调整范围,向下衔接配套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配套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提供参考依据。如德国的《废弃物限制处理法》、日本的《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和《废弃物处理法》等,基于此,我国也可以考虑制定几部综合性法律,多规则,少原则,用来规范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分类、转运、处置等各个环节,细化分类回收操作程序,并明确在其相关环节中不同主体的各自职责。

3)制定相关的配套法律和地方性法规配套法律:

我国仅有一部有关治理垃圾的配套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1年实施,由于我国现代化进程起步较晚,因此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反映在城市垃圾处理法律方面就是缺乏配套的法规。在发达国家,他们会根据不同种类城市垃圾的不同特征制定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我们也可以颁发其他具体的规章,涉及废弃的电池、轮胎、收容器、食品袋等。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的法规发展不平衡,无法规:部分发达城市和地区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外,大多数城市的相关立法极为欠缺。有法规:因法规层级较低、立法内容不甚清晰等原因而难以施行。可以尝试学习美国的立法方式,只要法规内容与国家大法、国家政策不冲突,各地就能按照自己的情况制定其所需的法规。同时,应该提高地方性法规的严肃性,避免出现“无用法”的情况。

4)完善法律责任,督促垃圾分类各责任主体自觉履行义务在法律中明确国家、地方政府、企业以及个人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中所肩负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从而使城市垃圾分类处理更加规范化、法制化。

2.健全组织机构,明确管理职责,

垃圾分类是一项涉及到街道、居委会、物业、环卫部门等多个责任单位或主体的庞大的工程,需要明确各主体在垃圾分类中所承担的责任,确保在各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推动城市垃圾分类工作常规化、制度化、有序的开展。

街道、居委会、小区物业管理:

配合政府在居民中宣传垃圾分类的政策,学习日本向居民派发垃圾袋、贴画与宣传册,在各小区进出门显眼的地方张贴宣传画报,宣传和鼓励居民按照垃圾分类的具体要求,“定时、定点、定种类”投放到规定的垃圾桶内,力争让每一位居民都能自觉地做到垃圾分类。

垃圾分类处理列入到物业管理的必然服务范围内,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可以向居民收取一定的合理的垃圾处理费,学习德国采用定额收费为主、计量收费为辅的的收费模式,定时向业主委员会汇报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情况,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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