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云南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字〔2017〕33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的决定》(云发〔2017〕38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贯彻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16个州(市),有脱贫攻坚任务的124个县(市、区)党委、政府以及省级有关部门脱贫攻坚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脱贫攻坚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州(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
第二章省负总责
第四条省委、省政府对全省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结合全省实际统筹制定脱贫攻坚政策措施,根据脱贫目标任务制定全省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省委书记和省长向中央签署脱贫责任书,省委、省政府每年向中央报告脱贫攻坚进展情况。
第五条省委、省政府根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扶贫资金增长机制,统筹使用东西部扶贫协作、定点扶贫和企业集团帮扶等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
第六条省委、省政府加强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管理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及时纠正和处理扶贫领域违纪违规问题。
第七条省委、省政府加强对贫困县的管理,组织落实贫困县考核机制、约束机制、退出机制、督查巡查机制。保持贫困县党政正职稳定,做到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
第八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脱贫攻坚的综合协调,统筹省级行业扶贫考核,组织实施对州(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组织开展脱贫攻坚督查巡查、第三方评估和贫困退出评估验收,有关情况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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