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甘肃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推动省委省政府精准扶贫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如期实现“两个确保”的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33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13个市州(除嘉峪关市外)、58个集中连片特困县、17个插花型贫困县党委和政府,以及承担脱贫攻坚任务的省直相关部门脱贫攻坚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脱贫攻坚责任体系。
第二章省负总责
第四条省委省政府对全省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严格执行一把手负责制,形成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一起抓的工作格局;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政策措施,根据脱贫目标任务制定全省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指导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抓好目标确定、资金分配、组织动员、监督考核等工作;加强对市(州)、县(市、区)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协调,督促贫困县考核机制、约束机制、退出机制、涉贫事件处置反馈机制的落实;保持贫困县党政正职稳定,做到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
第五条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向中央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中央报告扶贫脱贫工作进展情况。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省委省政府签署脱贫攻坚责任书,市(州)、县(市、区)层层压实责任,形成条块结合、纵横衔接的目标责任体系。
第六条坚持落实省委常委联系市(州)、省级领导包抓县(市、区)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规划衔接、到村到户措施落实、工作保障等重大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注重抓点示范,统筹推进脱贫攻坚任务落实。
第七条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实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双组长制度,负责全省脱贫攻坚的综合协调,系统谋划帮扶计划、帮扶措施和帮扶责任,明确全省脱贫攻坚的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建立健全扶贫成效考核、贫困县约束、督查巡查、贫困退出等工作机制,完善农村贫困统计监测体系,组织实施对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组织开展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和第三方评估检查,负责贫困县退出验收工作,有关情况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第八条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安排,强化统筹协调、决策服务,主要负责精准识别、建档立卡、精准退出、贫困人口动态管理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管,抓好全省脱贫攻坚档案库和大数据平台建设的管理运行,细化实化脱贫攻坚“853”挂图作业,建立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机制,为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提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贫困村基础数据,引导各类资源精确配置。
第九条省级财政应当调整支出结构,建立扶贫资金增长机制,明确省级扶贫开发投融资主体,确保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支持贫困县围绕精准脱贫突出问题,以稳定持续脱贫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集中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及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定点扶贫、“千企帮千村”等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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