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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解决群众信访问题,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克服官僚主义,确保信访渠道畅通,根据《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信访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分工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

(三)追究责任和处理解决信访问题相结合的原则;

(四)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信访综合配合追究责任原则;

(五)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审慎及时,应查必查,有责必究原则

第三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对象:

在信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市直部门和各区及其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的领导成员和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信访部门进行诫勉谈话或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本办法追究的失职、渎职行为有:

(一)不设立党政领导接待日制度的;

(二)对应当登记的信访事项不予登记的;

(三)对信访事项是否受理15日内未予以告之的;

(四)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五)信访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六)复查机关未在30日内答复上访人的;

(七)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不认真办理,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办结,或者上报的材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甚至弄虚作假的;

(八)收到改进建议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而未反馈的;

(九)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违法行政或者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损害群众利益,激化矛盾,或者对上访苗头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过激违法上访的;

(十)由于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而造成集体上访人员劝返后,再次进京,到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或满洲里市上访的;

(十一)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十二)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十三)相关信访机构、行政机关人员语言过激,造成信访事件情况升级,出现严重后果的;

(十四)侵犯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十五)丢失、隐匿或擅自销毁相关材料的;

(十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要、收受贿赂、敲诈勒索信访人的

第六条违犯本办法应追究的责任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至六款的,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信访办、市人事局等部门视情节责令有关单位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或对其进行诫免谈话,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至十六款的,由上述机关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程序

(一)对在信访工作中有上述行为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成员,直接责任人由同级信访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二)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信访办研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八条对企事业单位实行信访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满洲里市预约市长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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