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教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及时、公开、公正,过错与责任相当,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过错的,从严处理。
三、教育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被裁定撤销或变更的。
2、经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复议,行政行为被撤销或纠正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越权管辖。
4、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征收权限,做出违法行政行为的。
5、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6、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指示他1
人做伪证的。
7、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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