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文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文章标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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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
人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严肃性、权威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行政机关和人防工作对象造成损害与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人防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及时、准确、公正、公开;
(三)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适应;
(四)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
第四条人防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执法过错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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