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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执法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过错、错案是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

追究过错、错案责任的范围由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具体规定。

第三条

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造成过错、错案的,各级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必须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

第四条

追究过错、错案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过错、错案性质及责任人员。

第五条

追究过错、错案责任实行责任与处分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过错、错案范围

第六条

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违法行为、或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而使他受到处罚或加重处罚,对明知是有违法行为的人而故意包庇、隐瞒或给以减轻责任不使他受到处罚,制造冤、假、错案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过错错案的违法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违法事实,也可以是部分违法事实或者情节。

第七条

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法定程序,造成案件处理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欺骗手等段获取当事人、证人、诉讼人证据证言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妨害作证、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三)违法对当事人、证人、诉讼参与人采取强制措施,侵犯当事人、证人、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四)违法对当事人、证人、犯罪嫌疑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或者私自挪用、处理上述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

(五)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使公私财物、所有人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

(六)为牟取私利,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七)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处罚的;

(八)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九)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部门规定使用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十)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十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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