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5则范文
交通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2007-10-
31第一条为促进本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交通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我局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主观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案件。
第三条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市交通委、区法制办或区交通局对造成错案的执法部门和有关责任人依照过错责任和造成损失情况,追究其相应责任的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由法制科会同政工科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交通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遵循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三)严格监督与加强执法相结合。
第六条错案认定的标准:
(一)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定其为错案的;
(二)经行政复议,被复议机构认定其为错案的;
(三)法制科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其为错案的;
(四)通过信访、检举等行政执法监督途径反映,经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并认定其为错案的。
第七条过错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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