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为,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研究制定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制度并结合各自部门的实际情况,建立具体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土资源部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为,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由于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给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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