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
(2012年4月5日)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法官办案责任意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应严格公正司法,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法定程序办理案件,对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错案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故意违反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者因重大过失违反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第四条案件是否构成错案由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确认。对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案件,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全省各级法院设立错案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和分管审判管理工作的院领导、纪检组长和政治部主任任副组长。纪检监察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原则;
(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原则;
(三)依法审查,依程序确认原则;
(四)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原则;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错案范围
第七条各类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错案责任:
(一)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或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的;
(二)毁弃、篡改、隐匿、伪造证据或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导致裁判错误的;
(三)私自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或者制作诉讼文书时,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工作过失导致诉讼文书主文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1【背景】
:1998年和1999年,最高院和省高院先后出台的对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等法规如今已有十三四年的历史了,因为法律法规的修订、法院自身规章制度的完善以及执法环境的改变,一些条文的表述及内容已经不准确、不规范,造成在实际操作中追究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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