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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森林防火管理,确保林业生态安全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摘要】

:森林资源补偿制度在我国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近年来,森林生态功能的退化已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逐渐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热点。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经过2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对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涵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法理基础,森林资源补偿资金的筹措方式,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现状,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对策探析等内容进行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

: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生态效益,生态公平,bot模式【正文】

一、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涵义

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全新理解《环境科学大词典》曾将自然生态系统补偿定义为: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式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这一概念强调的是生态系统自身的补偿,不包括环境法学所说的对环境资源保护付出代价者的经济补偿。环境法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是指,环境资源受益人、国家、社会、其他组织对因生态保护而利益受到损害或者付出经济代价的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结合以上论述,笔者认为,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可以定义为:

为缓和树木和其他木本植物以及其所生长的自然环境所受到的干扰,国家、社会、森林资源生态效益受益人及其他组织以资金方式给予为森林资源生态效益付出经济代价的人适当的经济补偿,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森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加强森林资源自我调节的法律制度。此种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定义将生态补偿的主体范围扩大到社会和其他组织,有利于拓宽森林资源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渠道与筹措途径;同时,这一概念将森林资源作为一个生态有机体看待,强调森林资源自身的生态补偿和自我调节的功能,使森林资源生态补偿从被动走向主动。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法理基础

1.公共产品价值补偿理论

按照微观经济学理论,社会产品可以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两大类。而纯粹的公共产品具有共享性和非排他性两个基本的特征。共享性决定了生态物品消费领域的“公地悲剧”问题的出现,非排他性决定了“搭便车”问题的存在。森林资源所产生的生态产品属于典型的公共产品,具有显著的外部性,其价值很难通过市场交换得以实现。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受益方必须给予森林经营者补偿。同时国家和地方可以通过经济补偿、财政转移、征收生态补偿税等方式给予生态建设者补偿,避免“公地悲剧”和“搭便车”现象的出现。

2.经济外部性理论

当某种活动所产生私人成本或收益与总的社会成本或收益不一致的时候,就会出现经济外部性问题。森林的管理经营一般具有正的经济外部性,因此需要将其内部化进行补偿,来弥补市场价格未能反映生态服务的价值。一般有两种方式进行补偿:公共财政补贴与市场化工具支付。在现实中,消费者与生产者在决定需求或供给时,很少考虑其行为的外部效应,使得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常发生市场失灵的现象,所以大多数情况下利用公共财政对森林管理外部性进行补偿是必要的。

3.森林地租理论

地租是为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每年和定期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价格(货币或补偿物)。通常把单位面积林业产品的市场价值扣除相应成本后的剩余部分称为森林地租。影响森林地租的主要原因是立地条件和地理条件。立地条件和地利条件好的林地,倘若经营公益林,其获得的收益将大大低于经营商品林,这些损失应得到补偿;立地条件和地利条件差的林地,倘若经营公益林,则必须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才有人愿意经营。因此森林地租理论也是建立我国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经济理论基础。

4.环境资源价值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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