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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国企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夯实公平正义的根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法律的生命在于施行。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法律之树扎根司法实践的沃土,根深叶茂。

2008年底,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改革司法保障体制等方面,提出60项改革任务,将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推向新阶段。

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统一部署下,各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攻坚克难,向着“公正高效权威”的目标大步迈进。

一项项改革任务,如同一场场复杂艰巨的战役,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史册上写下波澜壮阔的篇章。

司法公正,追求更全面、规范的正义

——法谚云,程序是法治与恣意而治的分水岭。程序正义,在中国传统的法治理念中,曾经是被忽略的一环。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推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完善,规范执法行为向“程序正义”不断迈进。

“听说打官司动辄一两个月,没有想到今天这么快就审结了。”2011年5月5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运用小额速裁程序,7分钟审结一起民事案件,原告直呼“想不到”。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小额速裁试点法院审理的第一案,诉讼程序改革迈出坚实一步。

民事案件的小额速裁和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是新形势下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探路之举,有望破解案多人少的压力,同时也更有利于当事人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其合法权益。

执法各环节进一步受到规范。

2010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0年版)》,涵盖了从执法办案初始环节到案件终结的执法全流程。

公安部在全国公安机关全面推行“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的执法办案新模式,动态一目了然。

全国监狱系统建立了集管理、教育、执法、劳动、罪犯权益保障、监督于一体的执法标准和程序。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大调解工作体系、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逐步建立,兼顾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让公正得以更加全面丰满。

2011年1月1日,人民调解法施行,为大调解体系下更加便捷、灵活、高效地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提供了司法保障。在各地的大调解实践中,更是形成了信访、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这些化解矛盾的渠道和方式,整合了资源,形成了工作合力,使得治安压力和隐患大大减少。

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让纠纷解决有了更多选择。人民调解法规定的“司法确认”制度,在诉讼与非诉讼之间搭起桥梁。“以前我们调解民间纠纷,跑断了腿、磨破了嘴,往往还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一位调委会主任说,有了“司法确认”制度,赋予了非诉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让工作开展更加顺利。

——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在强化监督方面多层次推进,让公正在监督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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