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林司关于加强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及碳汇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司局函
造碳函〔2008〕72号
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关于加强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及碳汇管
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
随着气候变化日愈加剧,森林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重要作用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森林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吸收并固定二氧化碳,具有独特的碳汇功能,对稳定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增加和保护森林植被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减缓气候变暖的有效措施。在2007年国家发布《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中,把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作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之一,列入了下一步行动计划。胡锦涛总书记于2007年9月在悉尼举行的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上提出了建立“亚太森林恢复和可持续管理网络”的倡议,受到了国际社会广泛支持和高度赞誉,表明了我国林业将在未来应对气候变化中发挥重要作用。
为落实胡总书记倡议,进一步加强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特别是林业碳汇相关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挥行业优势,努力增加碳汇。各级林业部门应进一步开展植树造林,加强森林可持续经营,提高森林质量等增加碳汇;严格控制乱砍滥伐、非法征占用林地,防控森林火灾和病虫害减少碳排放,并作为推进现代林业建设的重要内容,落实到各项工作部署中,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作用。
二、准确把握形势,加强项目管理。许多地方正在通过不同渠道积极开展林业碳汇项目。目前实施的林业碳汇项目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发达国家为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中承诺的减排任务而和发展中国家合作开展的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下的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这类项目对造林地有特定要求,即在2008-2012年期间,这样的项目只能是在过去50年以上的无林地或1989年12月31日以后的无林地上开展的造林活动。发达国家通常是购买在这样的土地上造林产生的碳汇以履行《京都议定书》,一般不提供造林费用,且项目须履行较为复杂的国内和国际审批程序。因此,各地在和外方商讨开展此类项目活动时,应及时与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林业局气候办)(挂靠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沟通和联系,以便帮助和指导开展项目。二是一些企业、组织、团体为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展示绿色形象,体现社会责任,自愿购买森林碳汇。据了解,国内也有企业和组织宣称向海外出售林业碳汇指标。由于碳汇指标本质上涉及国家碳排放空间,林业碳汇活动关系到当地林地、林木权和生态保护、农村发展以及农民利益等。因此,对这类活动须妥善管理。如有此类项目意向,在进行项目设计前,须将项目详细情况,包括投资方、项目区基本情况、受益群体、碳汇计量和核证单位等及时报国家林业局气候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未完,全文共3912字,当前显示119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