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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是指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组建的专职消防队。

第三条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应当将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专职消防队的基础建设、营房建设、装备建设、业务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由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管理。

第五条

专职消防队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调度指挥,积极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业务竞赛、培训和考核,提高协同作战能力。

第六条

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高,无违法记录,自愿从事消防管理和灭火救援辅助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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