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一条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岗位制和等级制相结合,其中岗位分为队长(副职)、指导员、队长助理、装备技师、司务长、班长(副班长)、驾驶员、战斗员八个基本岗位,根据需要还可设臵、固定资产管理员、安全员、通讯员、卫生员、文书、炊事员等岗位。等级分为五个等级,由低向高依次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条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分为一级站和二级站。一级站30-45人,二级站15-25人。
一级站。设队长岗位1名,指导员1名,副队长2-3名,装备技师1-2名,,班长(副班长)6-10名,驾驶员5-9名,战斗员15-18名。
二级站。设队长岗位1名,指导员1名,副队长1-2名,装备技师1名,班长(副班长)2-6名,驾驶员3-5名,战斗员6-10名。
政府专职消防员等级的比例分别定为。五级约占总数的25%、四级不超过总数的40%、三级不超过总数的20%、二级不超过总数的10%、一级不超过总数的5%。
第五章
人员职责
第十四条队长职责
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对全队工作负主要责任,具体负责全队的执勤、训练、防火、灭火执勤和行政管理工作。
(一)领导全队人员时刻做好灭火战斗准备,组织指挥全队完成灭火救援战斗任务,做好战评和总结。
(二)组织开展业务训练,按照计划完成训练任务,提高中队人员的技术水平。
(三)加强行政管理,带领全队人员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建立正规的执勤备战、教育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四)掌握责任区的消防水源、交通道路和房屋建筑结构等情况,制定并熟悉重点保卫单位(部位)灭火作战预案,组织实地演练。
(五)熟悉掌握全队的车辆和器材装备,教育和督促部属管好、保养好车辆和器材装备。
(六)深入责任区开展的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积极开展消防宣传,协助单位组建、培训义务消防队。
(七)管理好本队伙食、经费和物资,努力改善队伍的物质生活。
(八)教育和监督全队人员严守国家机密,检查、督促、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
(九)熟悉全队人员情况,关心爱护队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协同指导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十)领导全队积极完成上级赋予的其它任务。
副队长在队长和指导员的领导下协助开展工作。在队长离职期间,代行其职责。
第十五条指导员职责
指导员与队长同对全队工作负主要责任,负责全队的执勤、训练、教育和组织建设工作。
(一)开展教育。组织全队人员学习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结合形势任务开展职业道德、战斗精神、时事政治和安全教育。
(二)做好队员思想工作。熟悉全队人员的个人经历、特长和家庭情况,掌握思想动态,注意解决实际问题,表彰先进,调动积极因素。
(三)做好党团、工会等组织建设。组织党支部建设,进行党性教育和党员发展工作、指导共青团开展工作和组织完善职工委员建设。
(四)组织全队的科学文化知识学习和“两用人才”培训活动,组织开展文体活动,活跃队伍氛围。
(五)认真学习消防业务知识,积极参加并组织(在担任执勤队长时)各项训练,同其他队长轮流担任执勤队长,协同队长做好行政管理工作,努力提高灭火战斗的指挥能力。
(六)完成上级赋予的其它任务。
第十六条副队长职责
副队长主要职责是协助队长、指导员做好队伍的管理、业务训练、执勤备战等工作。
(一)协助队长和指导员做好执勤战备工作。
(二)指导班长加强日常管理,督促战士认真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保持中队良好的秩序。
(三)熟悉和掌握队员的思想、学习、工作、训练、生活等情况。
(四)协助队长和指导员掌握队伍形势,提出加强队伍管理和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做好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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