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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工作议事规则[定稿]

监事会工作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明确监事会的职责,健全和发挥监事会的监督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依法执行股东大会赋予的监督职能,向股东大会负责报告工作。监事会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公司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2名。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监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产生和罢免,必须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以书面形式对监事会主席提出不信任议案,交监事会由全体监事表决:监事会主席提出辞职,交监事会由全体监事表决。监事会主席,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监事的任职资格: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2、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3、熟悉和了解企业管理、法律、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关的工作经历;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文字撰写能力以及独立的工作能力,并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

第六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章监事会的职责

第七条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同时对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保护公司的资产安全,降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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