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会议事规则
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了使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理事会会议由全体常务理事组成。
第三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也可委托一名副会长(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两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组成人员出席始得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得到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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