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监事会工作规则
数据编号:cg-zl01302464入库时间:2005-11-17
xxx公司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力,以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监事
第四条公司监事为自然人。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善意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维护所有者的利益。
(二)清正廉洁,谨慎勤勉,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与经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务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者;
(七)非自然人者;
(八)国家公务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者;
(十)被有关主管机构判决,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者;
(十一)被有关证券主管机构裁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在入期内违反前款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第七条董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条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经理,财务负责人的配偶,嫡系兄弟姐妹,子女,父母及其配偶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九条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普通决议选举产生。获选监事按拟定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会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
监事会工作规则
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审议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监事侯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公司监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条差额选举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时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
操作细则如下:
(一)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拟选出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拟选出的监事数之积。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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