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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不设监事

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

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工作、

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

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即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因特殊股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商业银行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监事的市场化选聘机制。

第八条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外部监事就职前应当向监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外部监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年,不应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不应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第九条监事会可以根据情况设立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

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

第十条监事会应当积极指导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有效实施对内

部审计部门的业务管理和工作考评。

第十一条监事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

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外,监事会应当重点监督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

层及其成员的履职尽责情况、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

第十三条监事会根据需要,可以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或其他人员以书面或口

头方式提出建议、进行提示、约谈、质询并要求答复。

第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高级管理层会议,并有权

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事前告知监事会,并向监事会提供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重要合同、重大事件及案件、审计事项、重大人事变动事项以及其他监事会要求提供的信息。

第十六条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可以采用非现场监测、检查、列席会议、访谈、审阅报

告、调研、问卷调查、离任审计和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协助等多种方式。监事会有权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商业银行所有经营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监事会应当拥有独立的费用预算。监事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独立支配预算费

用。监事会行使职权的费用由商业银行承担。

第十八条监事会应当定期对监事进行培训,提升监事的履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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