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问责办法
**镇扶贫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切实推动全镇扶贫工作任务有效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办法》、《区机关作风建设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全镇扶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镇承担扶贫工作任务的所有单位和各级干部。
第三条对单位和干部的问责,坚持从严要求、实事求是,惩教结合、有利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四条组织领导不力,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1、对扶贫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责任心不强,没有定期进行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工作机构不健全、工作制度不完善的。
2、对扶贫工作安排部署、服务指导不到位,项目资金安排不及时,影响全镇工作进度或受到上级批评的。
3、在扶贫工作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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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政策执行不到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1、对扶贫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学习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具体,贻误工作的。
2、对扶贫有关政策掌握不准确,执行中出现偏差,造成工作被动的。
3、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打折扣、搞变通,敷衍塞责,或协调配合不力,相互推诿扯皮,影响全局工作的。
4、在各级督查调研中发现严重失误,受到上级批评的。
第六条工作业务不精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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