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工作问责办法
兴隆林场安全生产问责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林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强化各级领导恪尽职守、依法治企,确保林场安全生产政令畅通,以全面提高中心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问责办法。
一、安全生产责任问责办法,是指林场对安全生产责任问责的对象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以致发生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问责的对象(以下简称安全问责对象)为林场所属所有职工。
三、安全生产问责办法,按照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原则,对问责对象,坚持实事求是,追究过错与安全责任相对应、安全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四、安全问责对象应当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应急措施,以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与扩大;安全问责对象应当主动接受广大员工1
和各相关组织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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