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王登巍
一、国有企业的范围
语境不同范围不同,但在国资监管层面尤其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层面包括了:国有独资(法定性),国有全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法律管制不同。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管制的123
1、保值增值是底限。任期责任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2、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
3、合法合规合理三个评价标准。公有性(国有和集体)与公共性(资本市场)。
(1)违背法律文件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违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是违规(2)业务主管部门(与国资监管的并行)报批报备的违反;目标公司的增资或股权收购价格确定(净资产而非pe法)(3)单方股东提供借款(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非对称增资的净资产确定(审计还是评估,某医药项目)。对合理性的违反可能也是涉嫌犯罪的线索(某光电公司增资项目),或者构成资本市场的实质性障碍(如党的纪律文件)。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和形式
1、股权投资
并购:收购股权,吸收合并,换股;评估,交易行为;尽调,涉税(先分红
1后交易)。
增资。溢价功能、利益封闭功能;评估,非交易;不涉税但尽调;等比例、非等比例。【某合资项目的增资、收购、关联交易路径的简化】
新设。非交易,无实物不评估。债权债务的屏蔽。【某仓储项目,合作开发变实物出资】
【某两路一桥项目,新设项目公司实现轻资产】
股权出资的价值:
资本的再资本化(用股权出资是报表直接放大,不同于对股权增资的收益间接放大);节约现金流实现重组和架构搭建【兄弟公司变母子公司,母子、兄弟公司之间再重组,以及非关联企业的任意关联化,某保税项目】
;产权交易变非货币投资【从交易中心到工商局,平顶山某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全】
;可用于投资前的内部重组【某石化项目】
;税收利益(一般是5年分摊,国有企业为了上市重组免税)。
2、债权投资:借款,委贷,名股实债【回购的问题:单方减资】
。
3、其他投资:基金份额【lp】
,金融产品。
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程序管控
1、内部程序
公司法下一般程序。董事会,股东会。公司控制权的问题。
三重一大特殊程序。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2、外部程序
国资监管程序:报批、报备(事前、事后)、核准。批准主体包括国资监管机构和人民政府。行业监管程序:按权限。
其他一般性企业监管程序:发改委、商务、外汇„„
3、准外部程序
集团管控程序。委派董监高的履职管控【事先报告,事后报备】
。
4、法律程序与国资监管程序的关系:【某一级开发项目的控制权之争】
国有及国有控股均应属于国资监管的范畴,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如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三重一大程序、经济责任审计、对外再投资的管控等。如国有独资和控股的未经批准董事长不得担任总经理,重要的国有控股重大事项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控股企业改为非国有控股公司的属于改制等。
国有控股企业中提出(委派人员)、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建议(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区别,董监高的五年(造成国资重大损失被免职的)及终身禁入(特别重大损失或贪腐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刑的)制度。
5、投资效力与违规投资的关系。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效力性规范才导致无效,否则民商事行为有效,但不影响追究国资监管责任甚至是刑事犯罪的责任,但投资行为本身是犯罪的除外。【某集团的房地产合作项目,代持股权、连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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