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风监督员制度
为加强全旗国土资源系统政风行风建设与社会监督,进一步强化发挥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国土资源系统的监督作用,及时发现纠正我旗国土资源系统存在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使国土资源工作更加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不断提升国土资源系统管理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国土资源局政风行风监督员制度:
一、政风行风监督员的聘任
(一)聘任的对象
原则上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有关职能部门,以及群众团体、服务对象等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
(二)聘任的程序
按个人自愿、主管单位同意或多方推荐,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程序办理。聘用后,应及时颁发聘书。聘任期为二年,聘任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现续聘,但续聘一般不超过二届。到期如未续聘,视为自然解聘。
对于涉嫌违纪违法的政风行风监督员应当解聘。
(三)聘任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
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2、熟悉和了解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知识;
3、关心支持国土资源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工作;
4、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调查、评议的能力及一定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
5、原则性强,作风过硬,乐于奉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6、在工作中,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条规为准绳,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纪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7、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时间保障,积极参加调查评议工作,按时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政风行风监督员的监督内容与范围
(一)监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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