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实
【发布单位】
80702
【发布文号】
吉政发[1994]32号【发布日期】
1994-09-23【生效日期】
1994-09-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国务院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
流通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1994〕3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公厅
、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已翻印下发)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各地各部门按照执行。
一、
一、关于资源配置问题
全省所有化肥资源,包括省内生产收购、国家调入、地方进口、外协外采等均统一纳入全省化肥总量平衡,由省统一调控。其中吉化硝铵地方留成和吉化、长山、通化二密尿素,扣除工业用肥、混配用肥和少量企业内部用肥以及按规定允许企业自销部分外,连同国家调入、地方进口和省级外协优质化肥,实行全省统一配置,由省直接调控。企业自销优质化肥由省实行导向配置,抵顶省统配指标。省统配化肥的分配,主要依据粮食产量和收购任务确定。非统配定点小化肥厂和混配肥厂生产的碳酸氢铵、混配肥等原则上实行地产地销。国家或省供料生产和国家调拨的农膜、农药由省统一定货、配置,其余部分由工商企业自行衔接,以销定产。纳入省统配的化肥和生产企业自销优质化肥以及省统配农膜、农药原则上在省内销售,确需出省销售的需征得省计委同意,方可办理外运手续。省外协进化肥由农资部门组织,省农资公司协调。
省供销社、农业厅负责对全省化肥等农资商品需求量预测,提出总量平衡、品种调剂及运销方案的建议;省石化厅、轻工厅根据市场需求和生产状况提出分品种生产数量和流向建议;省计委在汇总协调各方面、各地区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下达化肥等重要农资商品的总量平衡计划和生产、收购、分配、进口及储备计划。所有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都要认真执行计划,签定合同,均衡生产,均衡收购均不得擅自拒交拒收,抬价压价。违者除收缴其不正当所得外,还要追究企业领导人责任,严肃处理。
二、
二、关于流通渠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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