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实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浙政发〔200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和核准制,保障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在我市已实行社会性投资项目登记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和体制改革,切实保障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企业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
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对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只对项目名称、行业属性、建设内容与规模、建设用地等基本内容进行备案,不再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程序。对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建设、国土资源、环保、规划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资主管部门。对不予备案及未备案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各地各部门要相应改革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
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只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政府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经省政府批准的经济扩权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享受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相同的核准权限。
二、放宽民间投资领域,鼓励引导社会投资
最大限度地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交通、水利等垄断行业改革,完善行业竞争机制,积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建立城市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政府特许经营制度,通过项目经营权或产权转让等方式,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兴办教育、医疗、保健、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涉及政府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发展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
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鼓励以股权、债权等直接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形成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积极争取国家的支持,经批准推出一些预期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试点,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支持有实力的企业通过海外上市、吸收外资入股等形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选择一些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项目建设债券。加快培育和发展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为企业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和盘活存量资产创造条件。
三、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健全项目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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