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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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新(扩)建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第三条发展改革部门(经委、经贸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规划、项目申报与核准,以及相关监管工作。
第二章
规划
第四条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专项规划应按照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模、工业发展状况和资源等外部条件,结合现有电厂改造、关停小机组和小锅炉等情况编制。
热电联产专项规划的编制要科学预测热力负荷,具有适度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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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热电联产的建设分5类地区安排,具体地区划分方式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热电联产应当以集中供热为前提。在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暂不考虑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
第十条在严寒、寒冷地区(包括秦岭淮河以北、新疆、青海和西藏)且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城市,应优先规划建设以采暖为主的热电联产项目,取代分散供热的锅炉,以改善环境质量,节约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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