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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考

关于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思考

非税收入,指税收之外的财政收入。加强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防止资金体外循环,是理顺公共财政领域分配关系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国家集中财力进行宏观调控,保障财政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具有重要意义。

为强化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征管部门和执收单位作出了积极努力,特别是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的启用,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违规收取非税收入,执收单位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应当上缴的非税收入等情况。

非税收入收缴过程中违规违纪问题时有发生,屡查屡禁不止。究其原因,固然与非税收入的特点如:执收单位各异,收费名目繁多、收取方式不同,费率金额不固定等因素有关;但是部分非税收入没有纳入非税收缴管理系统,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方式中存在的弊端弱化了应有的控制作用,不能有效防范问题的发生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使得一些单位、部门违规收取、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非税收入,为本部门、本单位、小集体谋取私利成为可能。这些弊端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票据种类较多,票据使用不按规定

这里所说的票据是指获取收入和从事财务活动过程中,向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开具的收款和缴款凭证,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一)票据混用、串用。现行制度中非税收入收缴过程中允许使用的收费票据包括财政票据和税务票据,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专用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捐增票据等;罚没票据可分为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税务票据主要用于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售等经营收入以及一些随产品价格计征的非税收入等。虽然每一种票据都严格规定了使用范围,不允许票据混用;但实际上票据混用、串用现象十分严重,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混用,收费票据和经营票据混用。特别是将仅限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结算暂存、暂付款项,分摊代办费,单位内部往来,冲减支出”的行政事业单位结算票据代替收费收据和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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