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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县城区禁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的各类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

第三条

禁放区域。东至大广高速新县站、帝泊森、看守所,西至西大山东侧,南至羚锐公司新、旧厂区,北至大别山干部学院区域、兰河。

第四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由县宣传部门牵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安监局、环保、工商质监、交通、供销、民政、公用事业、教体、住建等部门和县环境攻坚办、新集镇人民政府、香山湖管理区、金兰山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齐抓共管、综合实治共同做好禁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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