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及对策
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及对策发布日期:2009-02-14访问次数:900
一、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难点和问题
(一)稽查人员就账查账,手段单一。就目前而言,纳税人偷税手段存在多样性、隐蔽性、复杂性。一是利用不建账、不用票手段偷税。二是利用两套账或做假账手段偷税。少数纳税人对必须开票的设一套账,对不需要开具发票的,以现金收取货款,帐外循环、账外经营,另设一套账,隐瞒销售收入不申报纳税。对内用真账核算收入和分配,对外用假账申报纳税应付税务检查,使税务人员无法得到真凭实据,导致重大偷骗税案件“擦肩而过”无法查处。三是虚开发票手段偷税,虚构业务,接受他人虚开或自己虚开发票,虚增成本,偷逃所得税。尤其近年来假发票泛滥成灾,增加了检查的难度。
(二)注重稽查数量,忽视稽查质量。众所周知,税务稽查工作质量的好差很大程度上是由税务稽查所反映的查补收入的数字来体现的。一般说来,没有人会对一份没有任何查补数字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理解其具有很高的质量,相反,许多人会对一份记载较多税务违法问题因而具有较大查补数字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产生一种较高稽查质量的感觉。这就使各级税务机关形成片面追求稽查查补收入,以收入反映稽查质量和水平的错误观念,稽查局既要面对稽查质量、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又不得不重视稽查收入的多少。
(三)重视重点税源企业,放松小户纳税人。由于税务稽查工作始终围绕着查补收入而展开,税务稽查人员的工作着力点始终盯住一些纳税大户不放,而对一些缴税较少的纳税人则有所放松。原因是纳税大户销售收入多,外购货物多,发生的经济业务面广量大。尽管财务核算规范,但一旦出现问题,查补的数额也大,即“水面大、鱼也一定长的大”。相反对一些缴税较少的纳税人,因为小则销售收入少,经济业务的总量也就一定小。即使出现问题查补的数额也不大,认为如果经常光顾这些“小户头”大有“吃力不赚钱”的味道。迫使稽查在确定稽查对象时"喜大恶小"、"避难就易",在稽查处理时以能否顺利执行和是否又利于执行作为处理和定性处罚的基本尺度,对税源大户、好查的户年年查,放松了对中小纳税户、难查户的监督检查,影响了税收执法的刚性,使税务稽查失去公平。另一方面,这也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收信誉一向良好的纳税人在一定时间内免予检查的信誉等级制度相违背。
(四)注重纳税人存在问题,忽视管理部门的不足。在稽查中所发现的一些偷税行为,纳税人固然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但税务机关在日常的征收管理上也是有一定的责任的。如部分个体私营企业申报明显不实,个人所得税代扣代存在明显不规范的地方,主管税务税务机关却未及时督促纳税人限期改正。等到税务稽查机关对这些问题在做出具体税务行政处理时由于与申报数差异过大而存在一定的困难。
(五)稽查执行难度大。不谈一些大、要案的税款入库极为困难,就是一些查补金额并不大的纳税人,因种种原因在税款的入库上也非常吃力。更有的纳税人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拒不履行缴税义务。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在实际运用中可操作性不大理想。造成执法手段软弱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缺乏完善的司法保障。税务部门在打击偷税过程中,由于相关部门给予的支持和配合不够,影响和制约了对案件的惩处力度和办案的质量;二是税法赋予稽查办案人员的一些权力缺乏刚性。例如在税务稽查搜查权的限制上,部分纳税主体其经营场所与住宅在一起,税务稽查人员缺乏涉税证据搜查权等重要的强制性的税务稽查执法权,使得税务稽查机关难以有效、及时的查获偷税证据,给偷税者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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