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息科技治理建设指导意见(V2.51)(征求意见稿)
关于征求重要文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司法局,市局各分管局领导、各部门:
为了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的指导,市局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了《遵义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请各地各单位于2013年9月10日上午12点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市局办公室。
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3年9月5日
1遵义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了切实推进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确保到2020年末,全面建立起以市、县、区(市)法律服务中心为龙头,镇(乡、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法律服务站(室)为平台,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体,全面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根据《遵义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要求,特制订本标准。
一、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建设
(一)市和县、区(市)法律服务中心。
1.服务平台设在政务中心或者司法行政业务用房办事大厅,服务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2.设立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矛盾纠纷调处、特殊人群管理、信访投诉等接待问询服务窗口,并可根据具体条件进行整合。
3.全面建成法律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四级联网,实现在线、在线调度。
4.设有“12348”法律服务热线电话,有专门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电话接听和解答。
5.服务设施、办公设备、服务台账、服务档案齐全。
(二)法律服务工作站。
21.在镇(乡、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加挂“法律服务工作站”牌子。
2.有独立的办公室、调解室,办公座椅、文件柜、电脑、电话、传真、打印机等基本办公设备齐全。
3.在镇(乡、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设有法律服务窗口,有法律服务资料备索。
4.各类标识、挂牌、文书、台账、档案规范,记录准确(样式附后)。
(三)法律服务工作室
1.服务点设在村委会或居委会,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2.各类标识、挂牌、文书、台账、档案规范,记录准确(样式附后)。
3.有必要的办公用品。
(四)法律服务联络员
1.在村民组(居民小区)悬挂《公共法律服务指南》(样式附后)。
2.在村民组(居民小区)选聘有法律服务联络员。
二、公共法律服务人员配备
(一)市级公共法律服务人员配备
(未完,全文共2920字,当前显示93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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