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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

龙山县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治超”)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路产路权,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交通部等9部门《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交公路发〔2007〕596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1从事铅锌、锰、煤等矿产品,化工、建材等生产加工的企业和物流站场以及其他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现场的经营者。

第四条货运源头治超工作按照“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实施、源头企业自律、责任倒查保障”的机制实行综合治理。

第五条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由各乡镇及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各乡镇及街道办事处为本行政区域或辖区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源头监管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行业监管第一责任人。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县直相关责任部门源头治超工作纳入全州综合绩效评估考核范围。

第二章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依法许可、注册登记的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机构,配足源头治超人员,保障源头治超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治超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矿产、建材、化工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应当派驻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治超监管等部门应当严格履行《龙山县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办法》规定的治超职责,建立并公示本部门的

2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责任制度。源头治超工作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货运源头的管理:

(一)经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管,规范生产、装载行为,督促企业建立货物起运制度和货物起运流程,配合工商等部门查处企业道路货物运输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应当设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摸清底数,建立货运源头单位《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范围;实行“黑名单”制度和货运企业信誉等级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跟踪处罚和分类监管;对货运源头单位采取驻守、巡查等方式加强监管;积极开发、推广、应用视频远程监控系统和电子计重仪等先进技术,提高源头治超的科技含量与工作效率

(三)煤炭、安监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煤炭和非煤矿山源头装载的管理。要结合安全生产管理和整顿,把治超工作作为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内容,同时布置、同时安排、同时监督。要实行重点监管和一般巡查相结合制度,提高检查频次。对违反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政策法规为车辆超标准装载的煤矿或非煤矿山企业及其负责人,3按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要求依法严肃查处。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煤炭、安监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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