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暂缓执行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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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监督中检察建议应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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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除了充分行使抗诉监督权外,还大量使用民事行政检察建议这种形式来解决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出现的某些问题和案件判决、裁定及调解存在的错误。民行检察建议简化程序,减少讼累,能及时地发现并纠正问题,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立法和司法解释未对民行检察建议作统一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程序不规范、主观随意性大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行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
一、存在的问题
1、缺乏主动性、权威性。由于立法上对民行检察建议的地位尚未确认,它不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必然引起再审。从人民法院角度看,民行检察建议既然是建议,则可以接受,也可以不采纳,纠正与不纠正,再审与否,主动权在法院,有的法院甚至将检察建议以当事人申诉案件对待,使民行检察建议难以达到监督目的,更难以在公众中树立法律监督机关的威望。
2、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当前对一个案件是选择抗诉还是提出检察建议没有明确界限。有的人认为标的小的案件和错误调解案件应采用检察建议方式,有的人甚至认为,明显错误的案件也可采用检察建议,法院反而更容易接受而且改判得快,并提高了办案效率又何乐而不为。这样对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也采用了检察建议,有使抗诉这条法定途径虚设的倾向,最终导致法律监督机制的软化。
3、办案程序不规范。民行检察建议本质上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没有法定程序,在实践中有的不经集体讨论和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审批决定就发检察建议,有的不填送达回证,也不附卷等等。这种程序上的草率和混乱,可能会被个别人钻空子,将法律监督演化成个人私下交易,容易民行诱发检察人员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
4、目前民行检察建议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机制,没有规定法院反馈的期限和反馈的方式,也缺乏相应的跟踪监督制度,遇到法院对检察建议拒不采纳或不予理睬便无其他手段可使,使检察建议难以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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