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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预报服务计划

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规定(气科函〔2010〕2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管理,进一步做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工作,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减轻气象灾害损失,依据《气象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规定》、《精细天气预报业务规范(试行)》、《天气预报等级用语业务规定(试行)》和《大城市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气象业务管理文件,制定本业务规定。

第二条短时临近预报业务的工作重点是监测预警短历时强降水、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雷电等强对流天气(以下条文中提及的强对流天气均特指上述几类天气)。短历时强降水定义为一小时降水量大于等于20毫米的降水,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6省(区),可自行定义短历时强降水标准报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备案;冰雹天气一般指降落于地面的直径大于等于5毫米的固体降水过程;雷雨大风指平均风力大于等于6级、阵风大于等于7级且伴有雷雨的天气;其余强对流天气按相关业务定义或技术标准界定。

第三条短时预报是指对未来0-12小时天气过程和气象要素变化状态的预报,预报的时间分辨率应小于等于6小时,其中0-2小时预报为临近预报。

第二章业务分工

第四条国家气象中心负责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的技术指导,开展全国范围区域性强对流天气的跟踪监视业务,制作和发布全国区域性强对流天气0-12小时短时预报产品,组织强对流天气全国会商。

第五条区域气象中心负责区域内短时和临近预报业务的技术指导和区域内强对流天气省际联防的组织与协调。

第六条省级气象台负责本省(区、市)短时和临近预报业务的技术指导,跟踪监测本省(区、市)的强对流天气,制作、发布本省(区、市)的强对流天气短时和临近预报产品。

第七条市级气象台负责本行政区内强对流天气的监测、短时和临近预报及服务业务,在省级气象台指导下,制作发布本地区的强对流天气短时和临近预报产品。

第八条县级气象台(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强对流天气的监测和服务,并视情况对上级短时和临近预报产品进行订正预报。

第九条各省、市级气象台均应承担并开展强对流天气的区域联防工作。县级气象台(站)视情况承担区域联防工作。

第十条省级及以下气象业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情报、灾情的收集上报工作。

第三章责任区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指的责任区为强对流天气监测责任区。

第十二条天气雷达站所在地气象台的责任区一般为天气雷达扫描半径150-200公里范围内地形遮挡角较小的区域,或在雷达3公里等高度射束图的有效探测区域;次责任区为天气雷达可探测范围内责任区以外的区域。

第十三条没有天气雷达站的气象台责任区为其所在地行政区。

第十四条天气雷达站所在地气象台的责任区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划分,并报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备案。各省(区、市)气象局应根据天气雷达的探测范围,明确天气雷达站所在地气象台的责任区,要求所有责任区既不重复,又可覆盖全省,天气雷达站不足的省(区、市)除外。责任区一般以县(区、市)为单位,有山脉阻挡可将一县划为两个或多个雷达站的责任区。

第四章天气监测

第十五条各级气象台(站)均应建立强对流天气监测(视)业务,开展强对流天气的实时监测(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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