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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粤府[1986]125号,1998年修订)

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城镇园林绿化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内各城市、县城镇、工矿区的园林绿地的建设和管理,均按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园林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人行道林带、花坛、绿岛等;

(二)专用绿地:工矿企业、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居住区的庭园绿地;

(三)生产绿地:

为城镇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城镇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的林带和绿地。

(五)郊区的革命纪念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第四条各级绿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绿委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镇园林绿地建设规划是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绿委会及规划、城市绿化等有关部门制订,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城镇园林绿地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城镇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未完,全文共1813字,当前显示54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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