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风监督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卫生行风监督员由县卫生局聘请。聘请对象为。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及机关事业单位有关人员中聘请产生。
第二条行风监督员所具备的基本条件。所聘请的行风监督员应关心和熟悉卫生工作,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一定的政策水平,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的能力。
第三条行风监督员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行风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对全县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行风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深入、有效的监督,并如实向县卫生局和各医疗卫生单位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行风监督员具备以下权利:
(一)调查权。在县卫生局党委的安排及参与下,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查阅被监督单位有关文件和资料,了解被监督单位行风建设工作情况,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深入到被监督单位开展明察暗访活动,有权对卫生行风建设工作进行质询或考察。
(二)监督权。监督各单位行风建设情况和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直接向县卫生局主要领导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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