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大义镇精准扶贫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总则
为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确保我镇到2018年现行标准下农村人口全部脱贫,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衡阳市“十三五”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的对象
(一)镇驻村干部
(二)各村主要负责人、分管干部、扶贫专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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