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花园乡精准脱贫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乡精准脱贫工作,促使各级帮扶责任人依法依纪履行职责,确保全乡2017年底实现整体脱贫目标,特制定本考核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条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公开民主的原则,坚持目标考核与任务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力求做到全面、准确、公正。责任追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乡参与精准脱贫工作的机关干部和村“两委”成员。
第四条考核工作具体由乡党政办公室与乡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
第五条乡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分别建立各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及帮扶对象脱贫情况考核台账,如实记载考核结果,年底审核汇总后上报乡党委。乡党委以月抽查、季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评价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帮扶对象年底脱贫情况由帮扶对象、帮扶责任人、村主要负责人、乡联系领导逐一签字确认,由乡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汇总,结果报乡党委审核,并确定帮扶任务是否完成。2017年,帮扶责任人帮扶的贫困户要全部实现脱贫。
第六条考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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