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我省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农信社金融主力军和金纽带作用,大力支持全省精准扶贫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改革创新精神扎实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4‟23号),•关于印发†贵州省信贷支持精准扶贫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扶通„2014‟64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33668”扶贫攻坚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党办发„2015‟13号),结合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实际,
-1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贷款对象。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等级及综合授信管理办法‣评定的信用等级在“一般”(含“一般”)以上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农户。
第十条申请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乡镇扶贫部门确定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
(二)借款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不具备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
(二)生产、经营国家明文禁止产品、项目的;
(三)贷款用途不明确、不合法的;
(四)经营特殊行业未取得规定的批准文件的;
(五)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或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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