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商事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
所谓争议焦点,简单地说就是纠纷的核心,矛盾的交锋点,案件双方当事人争执的问题所在,在形式上是由法官归纳、并经当事人确认的争点,是引领案件审理、纠纷解决的主线和枢纽,也是体现法官熟悉案情的程度,把握法律与案件联系的能力的一个突出标志。
但从这次“两评查”的情况来看,民事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仍然是一个比较突出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争议焦点的归纳完全依赖于审判人员个人的感觉和经验,普遍存在笼统,不具体,不准确,或者失之于零乱,缺乏内在逻辑联系的现象,有的纯属为了有争议焦点这一环节而归纳争议焦点,结果使争议焦点完全失去了引领整个案件审理的应有作用。
究其原因,从表面上看,在于没有深度阅卷,庭前合议不充分,在庭上对当事人的陈述把握不准确,不全面,没有及时进行概括归纳,但从根本上看,在于没有掌握归纳争议焦点的相关理论,因而没有掌握归纳争议焦点的正确方法,所以只能凭个人的感觉和经验。伟人说过:“我们的实践证明:感觉到了的东西,我们不能立刻理解它,只有理解了的东西才更深刻地感觉它。感觉只解决现象问题,理论才解决本质问题。”对争议焦点归纳的认识也是如此。只有对争议焦点的归纳达到理论认识的程度,才能在这个问题上由自发状态进入到自觉状态,才能把正确归纳争议焦点的偶然性变为必然性。
从大的分类来讲,案件争议焦点包括事实争议焦点和法律争议焦点。这样的分类是由司法裁判的逻辑所决定了的。在成文法背景下的裁判逻辑,是一个形式逻辑的三段论过程,即由成文法确定的法律规范基础构成大前提,由事实基础构成小前提,而法律规范本身内在的逻辑结构则设定了推理的基本路径,因而裁判的过程实质就是一个确定事实,并从成文法体系中选择与事实最相适应的法律规范,并把这一规范的内在逻辑外化到事实中的过程。受这一逻辑所决定,事实和法律成为案件裁判最基本的两个要素,并构成争议的两个基本范畴。
一、事实的分类与争议
根据司法裁判的进程和环节,事实可以分为这样几类或几个层次:原生事实、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法庭查明的事实、法律规范设定的事实以及法律事实。
所谓原生事实,就是哲学上的客观事实,即事物在特定时空的客观状况。当
1事人陈述的事实,是指当事人根据自身的体验和其他考虑,向法庭描述的案件事实。法庭查明的事实,是指法庭以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依据证据规则和程序法查明和确认的事实状况。法庭查明的事实属于人认识到的事实,是人依据一定的认识规则,以一定的证据为依托,在主观中建构起来的事实,它以原生事实为目标,无限接近,但又存在着差别。因为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认识世界,所以查明的事实能够与原生事实无限接近,人能够通过查明的事实从整体上把握原生事实,在绝大多数时候是如此的;同时由于人的认识能力有限,因此,查明的事实并不等于原生事实,两者有时可能存在极大差别,人们在一定的时空内只能接受这种差别。法律规范设定的事实,是指法律规范中设定的事实模式,可以称之为概念事实。法律事实是指将法庭查明的事实归类到法律规范中设定的事实模式所形成的事实,是法官能够直接适用法律规范“处理”部分的对象,其实质是用法律概念对法庭查明的事实加以法律改造或翻译,使之归属于某一概念事实。法律规范中设定的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是属与种的关系,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未完,全文共5331字,当前显示135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