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规范公安派出所户籍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局治安(户政)大队、派出所:
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文件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规范我市公安派出所户籍管理手续的办理要求作如下规定:
一、户口登记、变更手续的办理
1、婴儿出生申报:需提交的证明:(1)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户口簿;(3)结婚证;注意事项:
(1)计生部门三联单不再作为出生落户的必需证件,但无计生部门三联单的要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2)婴儿申报户口,必须严格执行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不得随其他人落户;
(3)没有按时申报出生户口的,派出所要把这些年来应上未上户口的人员先进行调查摸底,区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解决,由于计划生育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未落户登记问题,要认真登记,严格审查把关,妥善解决。严防出现一窝风现象,甚至不安定因素。
2、主项变更更正:
(1)时限:对手续齐全的群众,应当场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并于10个工作日内报所属县(分)局审批,县(分)局接派出所申报审批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2)变更姓名:
对学龄前儿童(小于等于6周岁)变更姓名的,由派出所直接受理变更,需提交监护人书面申请;
对6周岁以上变更姓名的,需由当事人提交个申请、学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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