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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规范公安派出所户籍管理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

明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淮公办〔2010〕102号

各派出所:

省厅制定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试行)》已于4月1日施行。现将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省公安厅、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四月

二十六日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司法厅

文件

苏公通﹝2010﹞99号

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司法局:

为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受理范围

对公民因出国定居、留学、探亲或在国内应聘工作等事由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机构应依法予以受理。对因应聘工作需要,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的,应当认真审查法律、法规、规章是否规定从事该职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作出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等从业限制规定的,依法予以受理;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公证机构和公安机关一律不予受理。

二、规范办理程序

公证机构受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后,向申请人出具《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申请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向被证明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派出所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后交申请人带回公证机构(《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由派出所留存)。对于被证明人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公安派出所还应电话告知公证机构。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原则上由本人办理,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其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代为办理。代理人应向公证机构出具代理人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规范核实手续

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认真审查,认为有疑义的,应派员向出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核实,并提供以下材料:公证机构介绍信、公证人员执业证或工作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申请书,公安派出所应积极予以协助。

各公证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加强沟通联系,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本着以人为本、依法办理、热情服务的原则,认真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积极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对不予受理的事项,应耐心向当事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理解支持。

附件: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式样)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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