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规范公安派出所户籍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应以实际掌握的情况为依据,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尊重公民个人隐私相结合,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规范出具户籍信息证明。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申请人分为单位申请人和公民申请人。
单位申请人是指因履行职责需要的政府有关部门和公证机构。
公民申请人是指被证明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
被证明对象本人可以委托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办理。
第四条申请人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向被证明对象户籍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因调查办案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户籍信息证明的,不列入本规范证明范围。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以下户籍信息证明: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居民身份号码信息变更更正前的信息;
(二)曾经同户人员间登记的家庭关系;
(三)户口注销情况;
(四)户口迁移情况。
第七条以下内容的证明,公安派出所不予出具:
(一)未落户证明;
(二)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除外);
(三)健在证明;
(四)实际居住地证明;
(五)同一人身份认定证明;
(六)除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外,其他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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