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规范公安派出所户籍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大力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七日
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性质任务
第一条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服务人民群众、保卫一方平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职责:
(一)收集、掌握、报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
(二)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
(三)管理辖区内的重点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和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
(四)指导、监督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五)宣传、发动、组织、指导群众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六)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一般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并协助侦查部门侦破其他案件;
(七)办理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
(八)参与火灾、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的预防工作;
(九)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的主要目标:
(一)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
(二)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纪律,做到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实现植根群众、执法公正、清正廉洁、服务人民的队伍建设目标。
(三)坚持优先发展、优先保障,逐步达到警力配臵科学合理、办公用房功能齐全、装备配备标准规范、经费保障足额到位的警务保障目标。
第四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安派出所工作的综合指导。
第二节设臵原则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辖区面积、人口数量、治安状况和工作需要,原则上与乡、镇、街道行政区划相对应设立公安派出所。对于地域面积小、人口少、治安好的建制乡,公安机关警力紧张的,可暂不设立公安派出所,但要派驻民警为辖区群众办理相关事务。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或者变更,由县(市、区、旗)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的称谓,设区的市统一称为“xx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在县(市、旗)统一称为“xx县(市、旗)公安局xx派出所”。
第三节警力配臵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警力原则上应当达到所属县(市、旗)公安局、城区公安分局总警力的40%以上。
第九条城区公安派出所每所民警不少于二十人,城镇公安派出所民警每所不少于十人,乡公安派出所民警每所不少于五人。第四节岗位职责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设所长、政治教导员各一名,副所长若干名。
公安派出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政治教导员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副所长根据分工协助所长开展工作。
所长、政治教导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有三年以上的公安工作经历,并经省级公安机关培训和任职资格考试合格。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社区(农村)警务、巡逻防控、治安管理、案件办理、综合内勤等工作岗位。
警力较多、治安情况复杂的城区派出所,可以建立社区警务队、巡逻防控队、案件办理队和综合内勤室。警力少、治安情况相对平稳的农村派出所,实行一人一岗或一人多岗。
第十二条社区(农村)警务工作岗位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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